遛狗不牵绳的问题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,同时,工商行政管理、畜牧兽医、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也会起辅助作用。
一、公安机关
负责处理遛狗不牵绳的违法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的相关规定,对于遛狗不牵绳的行为,公安机关有权进行处罚。
根据情节的严重性,公安机关可能会采取罚款或暂扣违规犬等措施。如果遛狗不牵绳导致他人受到伤害,犬只的主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二、其他行政部门
1、工商行政管理
可能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涉及对违规销售犬只行为的管理。
2、畜牧兽医
负责犬只的免疫接种和狂犬病等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。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,相关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处以罚款。
3、卫生部门
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,确保公共卫生安全。
三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
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。对于流浪犬、未牵绳犬只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,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进行管理和处罚。
四、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五条:饲养动物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第三十条: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,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,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。携带犬只出户的,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,防止犬只伤人、疫病传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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